印度內閣批準2018年仲裁與調解法案(修訂版),將于議會表決。此前,印度關于仲裁與調解的主要法律有:1996年仲裁與調解法與2015年仲裁條例,此次修改旨在彌補2015年仲裁條例的缺陷,促進印度仲裁事業的發展。將印度建設成為國際商事仲裁中心是一項漫長而艱巨的任務。長久以來,印度的仲裁充斥著一些問題,其中包括成本過高、時間過長導延誤等。為了彌補這些問題并增強當事人選擇印度作為仲裁地的信心,“2015年仲裁條例”曾對1996年“仲裁與調解法”進行了重大修改。為了使仲裁成本高效并為處理爭端提供固定的時間期限而努力。然而,2015年修訂法案未能解決某些問題,例如未能在印度建立有國際影響力的仲裁機構,與此相對的是,ICC、LIAC、SIAC、HKIAC等世界上其他國際仲裁機構通過在解決仲裁爭端方面發揮關鍵作用而在國際仲裁界具有很高影響力。
而此次擬通過的2018仲裁與調解法案(修正案)一開始就澄清說修正案的目的是通過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定仲裁機構來推動機構仲裁的發展,以便管理包括任命仲裁員的內整個仲裁過程,推動仲裁的規范化。與原仲裁與調解法案相比,此次修正的主要條文有:
設立稱為“印度仲裁委員會”(ACI)的法定仲裁機構,以促進機構仲裁的發展;
修改第29A條;
加入第42A和42B條;
加入第87節。
上述修改意見相當重大,因為它解決了仲裁當事方和仲裁員面臨的實際困難。例如,2015年仲裁條例規定,從選定仲裁員之日起到作出裁決即仲裁程序結束的時限為12個月。而實踐中,大家發現上述期限太短,因為在仲裁員參與仲裁之后,當事方完成訴狀消耗了大量時間,這使得仲裁員幾乎不可能僅在12個月內就聽取論據并作出裁決。在大多數案件中,特別是涉及復雜問題的案件和索賠數量很高的案件中,當事方需要向法院提出延長裁決時間的要求。為了克服這個障礙,2018年的修訂法案在第29A條中引入了一項修正案,從而將12個月的期限設定為從訴狀完成之日起開始。條例草案進一步建議將國際仲裁的時限排除在作出仲裁裁決的限制時間適用范圍內,以為國際仲裁爭取更多的時間。
翻譯整理:戴玉文 |